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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的2个当场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73人
律师解析:
①“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重点在于此等手段的实施需具备当场性,时间和空间上要紧密贴合取得财物的行为,不能有明显间隔。
盗窃时被发现后,为拒捕当场施暴就符合。
②“当场取得财物”,意思是取得财物的行为要在实施暴力等手段的当场进行,不能是事后。
例如对被害人施暴威胁后,立马夺取财物,这就体现了取得财物的当场性。
只有两个当场都满足,才构成抢劫罪;
若有一个不满足,可能就构成其他犯罪

案情回顾:

小胡在街边看到小静独自走着,便起了歹念,趁其不注意抢走了她的包。小静反应过来后立刻追赶并呼喊,小胡为摆脱追赶,跑到一条小巷子里,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威胁小静,让她不要再追。小静害怕受伤停下脚步,小胡这才拿着包离开。小静报警后,小胡很快被抓获,案件的争议点在于小胡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情分析:

1、“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点,小胡在抢包被追后,跑到小巷子里用刀具威胁小静,时间和空间上与抢包行为紧密贴合,满足当场性。
2、“当场取得财物”方面,小胡是先抢了包,之后为摆脱追赶才实施暴力威胁,并非在实施暴力威胁的当场取得财物。综上,小胡不构成抢劫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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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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