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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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行车出行中,若遭遇他人故意破坏导致的意外,您有权依法要求对方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破坏者需对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负责。您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行车修复费用、替代交通费用及因此产生的其他交通费。

车在停车场被高空坠物砸了,如果是有偿保管,停车场有责任赔偿损失,因为双方是保管合同,停车场有义务保证车辆的安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高空坠物不不属于停车场责任的,向责任人追偿。

临时占道停车场无特殊约定不担责,以临时占道停车场为代表的场地租赁停车场,除车主和停车场另行专门约定成立保管关系的特殊情形外,在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成立的是停车场地临时租用合同关系,车主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租赁费而非保管费,在停放车辆发生丢失、毁损时,停车场并不承担保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