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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技术成果吗

时间:2025.02.20 标签: 知识产权 软件著作权 阅读:1355人
律师解析: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技术成果紧密相连。
技术成果基于科学技术知识等作出,而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劳动结晶,具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符合技术成果特征。
2.软件著作权对软件开发者意义重大,它是对开发者智力成果的法律保障,赋予开发者独占使用等权利。
3.拥有软件著作权,开发者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对软件进行复制等行为,彰显其在创新和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要性。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丽共同开发一款软件,后小胡声称自己对该软件拥有单独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小丽则认为软件是两人共同技术成果,著作权应共享。双方就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小丽将小胡告上法庭。

案情分析:

1.计算机软件作为智力劳动结晶,符合技术成果特征。此款软件由小胡和小丽共同开发,从开发事实上看属于共同的技术成果。
2.软件著作权赋予开发者独占使用等权利,对开发者意义重大。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共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应归双方共有,小胡单独声称拥有著作权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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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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