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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5.02.0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24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
具体规定如下:
①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
要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秘密跟踪等方式,确保被监视居住人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活动,不得擅自离开。
②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如是否与特定人员接触、是否前往特定场所等。
若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
③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公安机关会对其遵守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一旦违反规定,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④公安机关应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如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允许其与家属联系等,但同时也要确保监视居住措施的有效执行。

案情回顾:

小胡因涉嫌一起盗窃案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等掌握其活动情况。一次不定期抽查时,发现小胡未经批准与一可疑人员见面。公安机关认为小胡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小胡则称只是偶然碰到,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公安机关作为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有职责通过多种方式掌握被监视居住人活动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此次对小胡的抽查行为符合规定。
2、被监视居住人需遵守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等规定。小胡未经批准与可疑人员见面,若查证属实,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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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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