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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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中,被害人一般是没有过错的。如果是由被害人故意或引发激起矛盾的,那么会对侵权人在量刑时有一定的减轻,但是如果是属于被害人故意引起的话,被害人先行动手是不涉及到寻衅滋事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寻衅滋事罪中的被害人有过错的认定是包括三个方面的,分别是:被害人先行实施了不正当行为、被害人的行为侵害了法益以及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存在关联性。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侵害人做出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侵害人做出了寻衅滋事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也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寻衅滋事辩护受害人过错会影响量刑,司法机关在掌握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之后,是会根据造成的实际侵害来量刑的,若是寻衅滋事案件的受害人依旧有过错,此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是可以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的,并且该请求一般会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