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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赌博多少金额才算犯罪行为

时间:2024.11.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40人
律师解析:
在涉及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进行的虚拟赌博活动中,是否构成犯罪并不仅仅取决于所涉及的金钱数额。
通常情况下,如果能证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便可认定其构成了相应的犯罪:
首先,当有三名或以上的人员参与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的总金额累积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若赌资总额累计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
最后,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超过了二十人。
这些都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罪构成要件
另外,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构建计算机网络赌博平台,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他人投注的,那么他将被视为犯有开设赌场罪。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即便没有达到上述金钱数额的标准,只要实施了严重的赌博行为,同样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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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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