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进行的虚拟赌博活动中,是否构成
犯罪并不仅仅取决于所涉及的金钱数额。
通常情况下,如果能证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便可认定其构成了相应的犯罪:
首先,当有三名或以上的人员参与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的总金额累积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若赌资总额累计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
最后,参与赌博的人数累计超过了二十人。
这些都符合我国
刑法规定的
聚众赌博罪的
构成要件。
另外,如果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构建计算机
网络赌博平台,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
代理人,接受他人投注的,那么他将被视为犯有开设赌场罪。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即便没有达到上述金钱数额的标准,只要实施了严重的赌博行为,同样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与
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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