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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后不宣判意味着什么

时间:2024.10.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971人
律师解析:
刑事审判案件过程中,开庭后未立即进行判决的情况实属常见,且其背后隐藏着诸多原因。
虽然如此,此现象并非代表该案件存在某些非同寻常或难于处理的问题,往往可能是因为案件极为错综复杂,涉及到大量证据和事实的检验与核实工作,故而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妥善处置这些问题。
另外,法官也可能需要对相关的法律原则进行深入研究,以便在判决中做出正确的法律适用。
再者,有时候还需等待其他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以供本案件的判决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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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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