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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费由谁承担责任

时间:2024.10.19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415人
律师解析: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的承担责任问题,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具体来说,其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各方当事人事先有所约定,则应依照合同条款内容明确公证费用由何方承担;
其次,若并无约定,通常情况下由率先提出公证申请的一方预先支付这笔开支,然而并非总是如此,部分案件中也存在根据法院审理后做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由败诉方承担相应费用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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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执行费用的负担问题,通常情况下是由被请求执行人承担。 然而,如果涉及到验查、评定、检测等专门性的工作花费,则需由提出需求的一方负责支付这些费用。 另外,倘若在执行过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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