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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包括什么

时间:2025.04.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994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适用条件大致如下:
首先是患有重大疾病且需保外就医的人员;
其次是处于孕期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
此外还包括生活无法自理且接受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人群。
然而,所有这些申请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审批程序进行处理,具体来说,由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的实际状况提出谨慎的书面建议,并报送至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审批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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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魁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

王江魁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业,2016年从事专职律师以来,承办近千件诉讼案件。现主攻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一手商品房、二手存量房交易、拆迁补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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