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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怎么办理

时间:2026.02.13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50人
律师解析:
在面临离婚这一棘手问题时,如若发现并无属于夫妻俩共有的任何资产,唯独留下的却是沉重的夫妻共同债务,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便是必须要准确界定出这些债务的性质以及它们的实际金额。
根据一般的法律准则,这样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二人联合负担。
这项规定具体包括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运作所需、为了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或是源于夫妻双方共同表达意见产生的债务。
当面对这类挑战时,夫妻二人当然可以进行平等协商,由其中一方承担起所有或者部分的债务责任,亦或是依照二人各自的能力与负担比例来分享这些债务。
然而无论如何做出决定,对于那些欠款的债券人来说,只要债务确实被确认为是夫妻共同的债务,那么恕他们直言,夫妻二人都负有偿还债务的同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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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嘉仪律师

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聂嘉仪律师,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现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促贸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南调解中心调解员。曾担任中国交通广播FM90.5《律师在线》栏目嘉宾。 聂嘉仪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及非诉讼业务。曾服务的顾问单位有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等。 自执业以来,聂嘉仪律师一直从事民事、刑事等各类诉讼案件办理,具有丰富的诉讼和仲裁经验。代表性民事典型案件:胡某诉湖南润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诉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湖南省高速百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湖南信远智邦置业有限公司诉王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湖南信远智邦置业有限公司诉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再审一案;湖南金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曾某诉湖南航天远望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谭某诉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等民事案件。代表性刑事案件:戴某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商品罪、黄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案件。同时,也为湖南省高速公路XX局多个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作为律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服务宗旨,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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