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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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监外执行制度一般是为了满足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生活无法自理的成年人等特定情况而设立的。不过,具体的监外执行期限并没有规定必须超过一年。在实际执行时,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定程序进行综合判断和安排。

以下这些情况通常可以批准监外执行:1.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无法在监狱服刑的;2.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3.丧失自理能力且可能对社会有危害的罪犯。这些罪犯需要在省级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并提供证明,然后经过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才能获得监外执行的准许。

在我国,监外执行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另一种是罪犯为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还有一种是罪犯因生活无法自理,若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不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申请监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监外执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严格审查。

保外就医的实施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类:一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可能危害社会的罪犯,以及有自伤自残行为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并非是对罪犯的宽容处理,而是考虑到罪犯的身体状况或特殊情况,在监狱外执行剩余刑期的一种措施。对于患有严重慢性病、孕妇或哺乳期妇女、身体残疾或年老无法自理的罪犯,确实可以申请监外执行。此外,无期徒刑的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也可以申请监外执行。不过,对于那些对社会有威胁或有自伤倾向的罪犯,是不能申请监外执行的。这是为了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