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抵押标的物的所有权及
使用权存在异议或者模糊不清的情况下,
抵押登记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质疑。
譬如说,在涉及多个
产权人并尚未就其所有权问题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这类抵押行为便可能失效。
此外,若
抵押合同的订立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条款,例如以法律明令禁止作为抵押标的物的财产进行抵押登记,那么这样的抵押行为也将被视为无效。
进一步来说,如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流程未能符合法定的规范与要求,例如在签署相关手续或提供所需证明文件方面存在缺失,同样会影响抵押登记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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