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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无效的情形有哪些种类

时间:2024.10.1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61人
律师解析:
抵押标的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存在异议或者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抵押登记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质疑。
譬如说,在涉及多个产权人并尚未就其所有权问题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这类抵押行为便可能失效。
此外,若抵押合同的订立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条款,例如以法律明令禁止作为抵押标的物的财产进行抵押登记,那么这样的抵押行为也将被视为无效。
进一步来说,如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流程未能符合法定的规范与要求,例如在签署相关手续或提供所需证明文件方面存在缺失,同样会影响抵押登记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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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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