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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09.26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79人
律师解析:
婚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或是双方均有为维持共同生活需求、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或者是依据夫妇二人彼此之间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负债。
例如,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各项债务,诸如购买日用百货、支付子女教育经费等等。
然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之外的债务,原则上并不被视为共同债务范畴,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项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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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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