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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形有几种

时间:2024.10.03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377人
律师解析:
对于累犯及存在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性质极其严重的侵财类犯罪或由组织实施的暴力型犯罪且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者,数律上不得予以假释
这种严格规定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些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极大的负面效应和社会危害性,反映了国家对恶性刑事犯罪的坚决打击立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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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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