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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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法出租或出借枪支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人都能构成非法出租或出借枪支罪的主体,该罪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来说,该罪主体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如公安、国安、监狱及法检司法警务人员等;二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如射击竞技组织和个人、射击场等营业人员、草原猎民牧民等。只有具备这些特定条件的人员,才能成为非法出租或出借枪支罪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仅包括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以及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具体来说,这些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及法检司法警务人员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以及射击竞技组织和个人、射击场等营业人员、草原猎民牧民等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只有这些特定条件的人才能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要素包括:犯罪主体为持枪权个人及符合条件的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犯罪主观上为故意;客体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枪支管理法规;客观上违反枪支管理原则,擅自出租或出借枪支,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非法出借枪支罪的主体与客体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非法出借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观上侵犯了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存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主体为不具合法配备枪资格的个人和单位、主观上为故意行为,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犯罪事实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