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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包括什么

时间:2024.10.0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97人
律师解析:
客观而言,非法出租及出借枪支罪的犯罪主体具备非凡的身份特殊性,也就是必须限制在依法配置枪支之人以及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特定人群范围之内。
首先,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
2.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3.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4.承担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
5.海关的缉私人员等等。
其次,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则具体包括两方面人群:
其一,经过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
其二,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这些场所可以合法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此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同样有权配置猎枪;
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若因业务需求,亦可申请配置猎枪或麻醉注射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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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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