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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的种类不包括什么

时间:2024.09.26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1001人
律师解析:
诉讼证据类别众多,通常涵盖但并不限于以下几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原告与被告的各自陈述、专家学者的鉴定意见及经过现场勘查后形成的勘验报告、现场录音录像或其他形式的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等。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些证据中并不包含诸如传闻证据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等。
所谓传闻证据,通常是指证人在庭审之外所作出的陈述,由于缺乏直接的观察和验证,其真实性往往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至于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如通过刑讯逼供等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和道德规范的方式获得的证据,则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被采纳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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