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夫妻双方
分居时期出现的
债务问题,若是这类
债务源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生产运营共同利益或者基于双方共识的举债意愿,便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负责偿还。
然而,若此笔债务仅仅是由其中一方的个人消费、投资等私人行为所引发,并且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亦未从中获益,则通常被判定为
个人债务,由举债方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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