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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责任

时间:2024.09.20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78人
律师解析:
在夫妻双方分居时期出现的债务问题,若是这类债务源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生产运营共同利益或者基于双方共识的举债意愿,便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负责偿还。
然而,若此笔债务仅仅是由其中一方的个人消费、投资等私人行为所引发,并且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亦未从中获益,则通常被判定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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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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