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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怎么认定自首

时间:2024.09.17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348人
律师解析:
关于交通肇事罪自首认证程序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在实施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之后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在接受审讯时能够如实交代自己所犯下的罪行,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然而,自首的认定标准并非仅仅局限于此,还包括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供述两个方面。
其中,自动投案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由亲朋好友进行规劝并陪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也可以是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自动投案之后又选择逃跑,那么这种情况将无法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而对于那些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行为,则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由于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则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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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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