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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谈价格地点没去是否构成违法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64人
律师解析:
1.所谓的卖淫嫖娼,通常情况下指代的是两方(即男性与女性)基于物质利益交换的基础上,通过支付一定的资金或赠与财物来获得服务的行为。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尽管双方已经就嫖资达成了共识,但尚未实际发生性关系,这并不妨碍对其违法行为的判定。
然而,如果并未真正发生性关系,那么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视为违法情节相对轻微,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五天以内的处罚,或者是处以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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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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