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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员工贪污向哪个部门举报

时间:2024.09.1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84人
律师解析:
1.针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强烈建议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报警处置,或积极直接地向检察部门提交相关检举材料。
2.倘若有国家公职人员在其职位上肆意妄为地侵吞、盗窃、诈骗或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据公有财物,那将被视为犯下贪污罪行。
3.构成贪污罪的主体系特定人群体,也就是说,只有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者方能构成本罪。
4.在整个贪污过程中,行为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在主观层面持有明确的故意心态,故此,贪污罪应归类于故意罪范畴之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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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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