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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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所规定,抢劫罪和绑架罪的行为主体并不属于特殊范畴。此种观点明确指出,这两种犯罪的实施者在法律意义上被定义为一般性的行为主体。换言之,所有能够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达到法定年龄要求的自然人均有可能成为上述两种犯罪的潜在实施者。这意味着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具备特定社会地位与角色的人士,若符合特定条件,便皆有可能触犯国家刑法中的“抢劫罪”或“绑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的刑罚分为三类:一是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绑架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三是盗窃婴幼儿勒索财物的,按前述规定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对绑架犯罪的严厉打击和对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的特别规定包括:为敲诈钱财而绑架他人,可能面临长期徒刑至无期徒刑,需缴纳罚金或财产没收;造成轻微社会危害时,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并罚款。若致人死亡或重伤,将面临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财产。盗窃婴幼儿以获财,按前述规定处罚。这体现了对绑架罪行的严厉打击和对犯罪情节的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犯罪的证据包括:证明绑架行为的物证、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显示勒索意图的通讯和交易记录;涉及人身伤害的法医鉴定和现场记录。情节轻微者处五年至十年徒刑并罚金,严重者可判无期或死刑,并没收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犯罪的证据包括:证明绑架行为的物证、证人证言和监控录像;显示勒索意图的通讯和交易记录;涉及人身伤害的法医鉴定和现场记录。情节轻微者处五年至十年徒刑并罚金,严重者可判无期或死刑,并没收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