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
贪污罪,其
起始时间的计算通常是从自然人或者
法人实际实施
贪污行为并实际非法占据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财产时开始。
然而,在某些特殊状况下,若贪污行为呈现持续性并且没有中断过,那么,其时间起点将有别于传统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共同贪污罪这一类案件,所有参与者都是基于共同的
违法意图,各自实施相关的
违法行为,因此,我们通常会选择
共犯团伙中,
违法所得金额最多的那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发生日期作为贪污罪的起算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