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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约定诉讼管辖的法院有哪些

时间:2024.09.09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387人
律师解析:
借条协议中被确立为诉讼管辖的法院,所涉及到的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几类:首要条件是,假如借条协议明确设定了特定的管辖法院,同时该项约定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我们便有义务服从并遵守协议所确定的管辖法院。
此外,若未在借条协议中有预先约定或这部分约定表述不清,根据我国法律相应条款的约束,一般情况下会将管辖权授予被告签名人所在地的法院,亦或是指定合同执行事项发生地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理。
倘若在合同条例中对合同执行实体地点方面的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存在着模糊不清的现象,对于争议性议题的关键点在于支付货币时,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会视为合同执行地;
若涉及到交付不动产的情况,则不动产所在地也可以作为合同执行地来行使管辖权;
再者,在其他的情况下,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则可以成为合同履行地
同样地,在支付完毕后即时解除的合同条例中,交易行为所在地将被作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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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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