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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是否必须完成

时间:2024.09.0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72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规范下,介绍卖淫行为的构成并不要求必须完成卖淫的过程中才算犯罪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即可被视为已经触犯了此项罪行。
该规定的核心是强调一种行为的性质和本质,无需对实际发生的卖淫活动作出评价或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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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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