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饮酒后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行为能力受限而驾驶机动车辆;驾驶员在开车时追逐竞驶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载等。凡触犯此项法律条款的,将被判处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至于具体的刑期长短,将视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而定,一般在1个月到6个月的拘役期间内。关于罚金的金额,则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酌情裁决。

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四种行为:一是在驾驶过程中,超速、飙车等竞速行为,情节恶劣的;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只要驾驶者有上述行为,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普遍认为较轻微的处理方式通常涵盖以下情况: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肇事者具有主动自首的良俗表现,对于所造成的损害进行了积极且妥善的赔偿处置,并且其本人并无任何犯罪记录。这些因素都可能对法院在量刑方面产生重要影响,从而使最终的处罚结果相较于其他情况更为宽松和宽容。

危险驾驶罪在何种情形下能够获得减刑针对涉酒驾驶类型危险驾驶犯罪裁量情节的设定及使用之探讨,以下几种情况,可考虑适用减轻处罚原则进行处理:(1)犯罪嫌疑人以往驾驶记录优良,无任何违规违法行为;(2)其驾驶行为发生于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其他交通流量相对较少的地段与时间段内;(3)驾驶距离较短,例如仅为车辆启动阶段、停放在公共停车场等情况;(4)当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身无法安全驾驶时,能够立即停止相关行为;(5)主动积极地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危险驾驶罪涵盖的实施情况在我国的道路交通中,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可能被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首先,如果驾驶员实施了追逐竞驶行为且情节恶劣,则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其次,如驾驶员饮酒后驾车并达到一定程度,也将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再者,如果驾驶员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同样会被视为危险驾驶罪;最后,如果驾驶员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那么他也将面临危险驾驶罪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