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决定跨地域执行取保候审时,需要着重考量诸多要素,包括但不仅限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控告人
违法行为的恶劣程度和造成的社会风险大小、案件的特征以及可能判处的
刑罚种类、犯罪嫌疑人和被控告人在所在地区是否拥有稳定的居住场所等等。
若犯罪嫌疑人行径较为轻微,可能会面临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处罚;
或者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跨地域执行取保候审。
更为重要的是,还需竭力确保能够有效地监控犯罪嫌疑人和被控告人,以
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无误地推进和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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