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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什么

时间:2024.09.05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12人
律师解析:
在决定跨地域执行取保候审时,需要着重考量诸多要素,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控告人违法行为的恶劣程度和造成的社会风险大小、案件的特征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嫌疑人和被控告人在所在地区是否拥有稳定的居住场所等等。
若犯罪嫌疑人行径较为轻微,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处罚
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那么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跨地域执行取保候审。
更为重要的是,还需竭力确保能够有效地监控犯罪嫌疑人和被控告人,以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畅无误地推进和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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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佳兴律师

江西盛义(铅山)律师事务所

简介:汪佳兴律师,江西盛义(铅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有高度责任心,努力做到当事人满意,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擅长:人身损害、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领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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