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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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等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一般来说缓期执行比较困难。不过,在犯罪程度较轻、被告人真诚悔过且没有再犯风险、对社区影响较小,同时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会被判缓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极为少见。

在某位人士因涉嫌从事贩卖毒品活动而遭受到刑事拘留之后,该案子的处理流程通常会经历以下四个严谨有序的环节:首先是侦查阶段,在此期间由公安部门全权负责进行详细的案情调查、搜集确凿的证据以及锁定确有嫌疑的犯罪分子;其次是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会将所掌握的案件材料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由后者对这些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接下来便是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会将案件正式提交至人民法院,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倾听控辩双方的观点陈述,最终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最后则是执行阶段,待判决结果正式生效之后,便会启动相应的刑罚执行程序。

鉴于该案情节恶劣,通常情况下无法获得取保候审许可。

贩卖毒品罪的缓刑适用条件包括哪些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者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贩毒罪犯,若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可以考虑予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年龄尚未满十八岁者、孕妇以及已届法定退休年龄七十五周岁以上人员,则应无条件宣告缓刑:(1)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2)已充分表达懊悔之意且展现出积极改正的意愿;(3)不得再次面临犯罪行为的威胁与风险;(4)宣告缓刑不得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不可逆转的严重负面影响。

关于贩卖毒品量刑之死刑适用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一旦达到了特定的数量,可能将会面临极其严重的惩罚,直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