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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界定标准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66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所谓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首先,他们必须是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立法机构中担任公职的人员;
其次,他们也可能是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国有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里承担公职的工作人员;
此外,还包括在这些大型国企、公立学校、医院等单位中被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最后,还有一些人虽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但他们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领域内从事公务活动,同样可以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我们在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时,关键要看他是否真正地在从事公务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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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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