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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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受贿罪通常情况下需具备如下几个构成要素:首先,行为人应当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其受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公共职责的人员;其次,行为人需要具有犯罪故意,即对于行贿方所给予的财物,既明知其实质性指向,又自愿接受;再次,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最后,行为人所获取的财物及其他利益,必须与自身职务相关联,且存在明确的交换关系。

一般来讲,行贿金额达到2000元人民币才可能构成行贿罪。然而,如果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那么即使金额未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但如果情节严重,比如多次行贿或者多人行贿,仍然可能构成行贿罪。法律对于行贿的规定有明确的金额门槛,但在某些严重情节下,可以忽略金额标准。

在中国,构成受贿犯罪所需符合的具体金额标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这类犯罪的涉案金额要求至少在人民币三万元整及以上;另一类则是“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例如涉及的贿赂金额超过了人民币二十万元整。除此之外,无论涉案金额的大小如何,只要行为人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求利益,非法收取或者索要他人财物,都有可能被判定为受贿犯罪。

对于“收取款项却未能履行职责”的情况,若指代的是某些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非法接收他人给予的财务礼物,以达成舍身取利的意愿,而实际上却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帮助或利益给到他人,那么此类行为便有可能涉嫌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触犯了受贿罪的相关规定。

间接故意亦可构成本罪。在受贿犯罪行为当中,行为主体对于收受财物这一后果持有放任的心理态度,然而却对其凭借职务之便为他人谋求私利的行径抱有明确的知晓。此种明知并纵容的行为,无疑属于间接故意的范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以图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