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离婚事宜进入法律程序时,关于
个人债务的处理原则,理所当然地应当由举债人独自负责偿还。
关于一方在进入婚姻殿堂之前所背负的
债务,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标准,通常明确认为这是其个人的债务负担;
然而如果
债权人有足够的
证据可以证明这些债务其实是用作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那么就不能排除这些债务可能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
而在此婚姻
合同有效期内,当一方自然出于个人需求外,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的债务,尽管这类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出有效证据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是用作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事业,或是基于男女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产生的,那么情况将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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