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破产重组后税款负责主体的问题,必须依据实际状况进行精确判断。
通常而言,在破产重组的全过程中,企业仍然负有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
若重组方案对于税款负担有明确的规定,则应当严格遵循这些规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破产重组期间,原企业的税务责任并不会因为重组行为而被彻底豁免。
如果涉及到的税款源于原企业的经营活动,原则上仍应由原企业承担。
然而,在重组过程中,新的投资者或者重组后的企业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担相关税款,这主要取决于重组协议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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