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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的短信算不算证据材料

时间:2024.08.20 标签: 诉讼仲裁 治安管理 阅读:849人
律师解析:
关于威胁性质的短信息在特定情况之下是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资格的证据材料。
这类威胁性的短消息若能清晰地揭示具体的威胁内容、发送者的确切身份及其与所涉事态之间的紧密联系,将具有作为有力证据的可能性。
这些短消息有助于确定是否实际存在威胁行为、确立双方的实际关系及存在可能诱发之结果等方面的事实。
然而,欲使其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仍需满足合法性、真实性以及相关性的必要条件。
譬如,截获这一类短消息的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任何非法手段进行获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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