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企业决定
申请破产之时,针对所产生的
债务纠纷,通常应根据破产法中的相关条款加以妥善处理。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财产将被逐一清点并估值,以确保能够按照特定的次序与比例,依次对各项
债务进行偿还。
首先需要偿还的是破产费用以及共同受益债务;
接下来,依据以下特定顺序逐步清理:
1.
债务人拖欠员工的薪资、
医疗费用、残疾津贴及
抚恤金等,以及应该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的
补偿金;
2.债务人未缴纳的除上述款项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务款项;
3.最后,才轮到普通
破产债权的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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