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传统的手写借据合同中,作为
担保方的一方往往需承担起法律所赋予的义务与责任。
尤其是当借贷双方的
债务关系处于恶化的情况,
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作为
担保人必须根据
合同条款的规定来负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担保人需承担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取决于担保的类型,比如是一般的
抵押担保还是连带责任的担保等不同性质的担保方式。
其中,在一般性的抵押担保情况下,除非经过审判或者
仲裁后由法院宣布并实行
强制执行之后,债务人仍然无法
清偿债务,这时才会将担保人纳入到相关的责任承担领域中去。
而在连带责任的担保情形之下,
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约期结束之前选择让债务人尽快完成债务偿还,同时还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要联系担保人,让他们在担保范围之内来承担起对应的
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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