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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找关系能解决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189人
律师解析:
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严重违道背德并严重违反法律的行径,试图通过人际关系的操作加以疏通解决并非正途,理当避免使用这般不良策略来应对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仅破坏了道德规范,而且身心践踏了法律尊严。
倘若热衷于借助强硬人际关系来化解交通事故,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不仅不能真正逃避,反而会因为这些非法行为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包括加重惩罚力度、承受更繁重的法律责任等等。
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必须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每位公民必须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勇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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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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