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刑法领域,
骗取贷款罪并不仅仅要求
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实际经济上的损失。
具体而言,所谓骗取贷款罪,其实是指任何个人或组织通过
欺诈手段获得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且这种行为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了极大的
经济损失,或者存在着其他严重的
违法情节的
犯罪行为。
在实践中的司法裁判过程中,“重大损失”常常被视为判断是否构成该
罪名的至关重要的衡量标准之一。
然而,对于那些虽未直接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却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即便没有产生实质性的损失,同样有可能构成
犯罪。
在这里提到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包括重复实施了多次欺骗性地获取贷款的行为,以及除造成金融机构重大经济损失以外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情况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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