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一般的实践中,
公司破产后股东是否需要支付额外款项,这要考虑到多个因素的权衡考量。
一般来说,若股东已尽职尽责地完成其应承担的
出资义务,且未有任何
违法行为如擅自滥用
股东权利或逃避
债务等行径,那么他们在公司宣告破产之际通常无需另外缴付额外的金钱补偿。
但是,若是在实际业务运作当中发现股东有未足额注资、
虚报出资或抽逃资本等不合法现象,抑或是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出现侵害公司经济利益之行为,那么在公司进行
破产清算之时,股东很可能会被要求负担起相应的责任,弥补先前未曾缴纳的出资或对公司造成的
财产损失进行
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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