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科班出身,有着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本着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办理案件,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效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得到当事人好评,专业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知识产权等民商事业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案件,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力争成为有深度、有温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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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侵占这一犯罪中,并未对主体身份做出过于严格的限制,而仅仅将其定义为任何人凭借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以非法手段占有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的行为。这一罪行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无论他们是否为正式员工,例如临时工、合同工等等,只要他们满足了职务条件的要求,便可成为该罪行的潜在罪犯。

在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审理及定罪量刑过程中,“合理支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主要指的是涉案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所产生的、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且必不可少的各项费用,例如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等。这些支出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凭证,并且必须经过所在企业或单位的正规审批程序。若在侵占所得款项中包含了上述合理支出部分,那么这将对最终确定的犯罪数额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并未受到限制,它既可以覆盖各类公职人员,也包含了公司、企业或其它具有组织结构的单位内的员工。特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共财物进行侵占时,对应行为的性质可能会转化成更为严重的贪污犯罪。

在评估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时,我们主要根据他们是否借助职务便利进行不正当占有公司财产这一事实作为判定其违法行为的确凿证据。这里,涉案金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就成为了关键的参考要素。然而,员工的旷工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职务侵占罪的定罪判定,不过它有可能对对其犯罪动机及行为的持久性进行综合评估产生间接的影响。

职务侵占罪并不必然要求发生于存在合法合同关系之中。此一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机构的在职员工,其故意通过职务权限,采取非法手段,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尽管在特定情形下,合同或许可被视为证明此类侵占行为的确凿证据,但并不能因此就将合同视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