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认定
贪污罪的过程中,必须明确了解贪污所得
赃款的去向并非是必然先决条件。
贪污罪的成立关键在于
犯罪者利用职责范围内的职权或地位产生的便利条件,
非法占有所属公物的活动。
然而,实际案件审判过程中,
司法机关的审查重点并不仅仅局限于查明犯罪者是否存在非法据为己有的主观意图及其实施此种行为的真实性。
尽管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遇到暂时无法全面查证赃款的确切流向的困境,但是只要有确凿的
证据能够证实
行为人确实存在贪污行径,即可判定其触犯贪污
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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