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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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保证金保证制度的前提下,案件处于根据具体情况而设定的拘留期限内,通常并不需要对相关人员的证件实施强制性的扣押行为。然而,在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护照以及其他个人财物有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禁止其离开本国领土。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被告人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积极配合司法程序的进行。

在缴纳保证金并获得取保候审许可之后,若涉案车辆由于案件调查之需而被依法暂予扣留,该等车辆将在不再具备作证价值或已无继续扣押之必要性之时,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返还处理。在司法机关或公安机构经审查判断认定车辆与案件事实之间无关联性或其滞留不会再对调查进展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启动解封程序,将涉案车辆归还车主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此过程中,车主或其代理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办案单位提出退还车辆的请求。

取保候审系一种专门针对刑事诉讼实施的强制性质措施,主要目的在于使嫌疑犯或被告者在无需暂时关押或限制自由的前提下,待至案件审理完毕为止。然而,尽管被告者得以利用此项特权免于羁押候审,但仍需向法院提交有关保证书函,以明确其愿意遵守司法程序且不会逃脱侦查与审判责任的承诺。常见的保证办法包括交纳保证金、委托担保人или提出保证书等形式。若被告者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则有可能导致保证金被依法没收。

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期间,倘若经查封、扣押的物品并不涉及该案情,那么此类物品理应予以归还给涉案人员。这主要是出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核心宗旨。等到取保候审程序结束之后,若确认这些物品和案件审理并无直接关联性,就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将其妥善退还给当事人。

取保候审程序中,有可能会依法暂时扣留被取保候审者的驾驶证,但是这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必要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需要采取这种手段,主要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如果他们认为有必要扣押被取保候审者的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驾驶证件,那么就有权进行相应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