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如果所附加的防护装置能够严格遵守相关
法规且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那么在大部分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会以此为由拒绝理赔的。
然而,当附加的防护装置确实引发了安全问题,或者与
保险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免责事项相冲突时,保险公司便有可能采取拒绝对该项事故进行
赔偿的决定。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需要着重讨论的问题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欲主张免除自身的部分
赔偿责任,那么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就必需向其详细阐释此类条款。
假如保险公司未能对免责条款予以清晰、明确的表述和说明,那么这类条款很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选择购买保险产品之际,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以便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
如您对于保险条款仍然心存疑惑,不妨向保险公司进行咨询,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同样地,在附加防护装置的过程中,也需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以免因
违规行为导致
保险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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