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与和解:当纷争产生之际,双方应秉持客观事实为依据并怀有真诚之心展开讨论,各自作出适当的妥协,进而达成一个双方都能够认同和接纳的和解协定。
协商与和解主要分为自发和解及第三方主持下的和解两类途径。
自发和解是指在无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
当事人亲自进行谈判以达成共识;
第三方主持下的和解则是通过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积极斡旋,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方案。
2.
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做出裁决。
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的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
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3.
诉讼:诉讼方式解决
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