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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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款人在明明知晓自身缺乏偿付能力的前提下仍然借用他人资金却未如期归还这一问题,若出现欺诈行为,例如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以获取金钱等财物,则很可能会被判定为犯罪行为——诈骗罪。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主要的依据是其是否具有明确的恶意非法占有的意图以及是否确实采取了相应的欺骗方法来达到这个目的。

欠债不还不一定是违法犯罪行为。一般来说,只是借款没有按时还,属于民事纠纷。但是,如果出借人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而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就可能构成欺诈犯罪。

诈骗罪涉及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财物。仅借钱不还不足以构成诈骗,需综合考量借款意图、行为、偿付能力和是否故意逃避债务。如无欺诈行为,则不构成诈骗罪,需由司法机构依法判断。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可能构成欺诈犯罪,需符合欺诈罪的构成要素: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动机和意图,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误导受害者,使其错误判断并“自愿”交出财产,且涉及数额较大公共或私人财产。

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可能构成欺诈犯罪,需符合欺诈罪的构成要素: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动机和意图,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误导受害者,使其错误判断并“自愿”交出财产,且涉及数额较大公共或私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