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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嬉闹撞死三轮驾驶员该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260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若在行车过程中,因嬉戏打闹而导致三轮车司机不幸身亡,则该种行为应视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
至于具体的定罪量刑,将充分衡量众多复杂因素,其中包括车祸本身的实际状况、肇事者的过错程度以及事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境等等。
若经司法机关确认为过失杀人罪名成立,且未发现其他影响减轻或加重惩罚的特定情节,有可能对肇事者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
然而,如果肇事者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行为系源于无法预料的突发意外,或者受害者本人存在重大过错,那么肇事者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许可以得到相应的减轻。
最后的裁决结果,需由法院依据案件的详细事实与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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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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