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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怎么样取保候审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005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在如下情况其一的基础之上,投身于取保候审程序之中:
1.若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结合适用附加刑,可进行取保候审;
2.倘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亦可进行取保候审;
3.若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也可进行取保候审;
4.当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以期能够获得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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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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