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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交谁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430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第七十二条明确指出,保证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需存储在由执法机关预先指定的银行以专门设立的账户之内。
换句话说,保证金并非交付于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本身,而应交至负责执行此项决定的执法机构所指定的银行。
这类机构通常包括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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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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