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国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六十五条的明确要求,
毒品犯罪分子在满足特定情形之下,可向相关部门申请
暂予监外执行。
此类情形主要包括:患有
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处于孕期或正值哺乳期的女性以及无法独立生活而选择暂予监外执行但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人。
然而,针对那些具有潜在社会风险的罪犯及曾经进行自伤甚至自残行为的罪犯,均不得予以
保外就医。
若罪犯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保外就医的标准,则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正规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并开具相应证明文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如若发现已获得保外就医资格的罪犯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各项条件,应立即采取措施将其送回监狱进行服刑。
因此,能否成功申请到保外就医,主要取决于罪犯自身的实际状况及其是否完全符合上述所述的各项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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