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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残疾人属故意伤害罪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031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任何故意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的行为都将构成故意伤害罪,无论被害人是否为残疾人。
然而,残忍地对待身为残疾人的受害者,并不能直接引出必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论,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意识上存在蓄意伤害他人的意图,以及所实施的伤害行为是否具备客观实在性。
若行为人明知受害人为残疾人,却依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并且满足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法律构成要素,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然而,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我们还需综合考量伤害的实际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的减轻或加重处罚情节等多方面因素。
若伤害行为致使残疾人遭受重伤甚至造成严重残疾,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行为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反之,若伤害行为未导致残疾或后果轻微,则可能无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仅受到相对较轻的刑罚
因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其中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伤害的程度及后果等多个层面。
若行为人并无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或者伤害后果微不足道,那么便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反之,若行为人确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且伤害后果严重,那么便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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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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