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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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敲诈勒索罪,通常情况下,这一犯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所为之目的,通过对他人施加恐吓或者威逼的手段,强制对方依照自己的意愿交付财务收益。在敲诈勒索的过程中,这种恐吓既可以表现为对受害者财产权益的直接侵害,同时也可以表现为对其人身安全、社会声誉等方面的威胁。然而,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必须具备明确的非法意图,且被害人由于内心的恐惧而被迫交付了财物。

敲诈勒索罪,简称“敲诈勒索罪”,系指行为人为谋求不法所有之目的,采取威胁或恫吓等方式,向他人施加压力,强迫其交付公私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犯罪行为往往伴随恐吓、欺骗等手段的运用,且只有当涉案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起点标准,或行为人持续实施该类犯罪行为次数较多时,才能被认定为此种犯罪。举例而言,如扮演黑帮成员、编造虚假事实威胁举报、以及借助他人的弱点进行恐吓等行为均可归入此类犯罪范畴。

打击敲诈勒索罪案件一般会判处罪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需要判罚一定金额的罚金;如果情节更为恶劣且涉及数额巨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使用威胁或要挟等手段,向受害人强行索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主动交付的财产亦可能被视为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当行为者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时,通过采取威胁或恐吓手段向受害者强行索求公私财物,即使受害者出于自愿而给予财物,亦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之嫌。若情节严重且涉及到的金额较大,则行为者将面临刑事指控,甚至可能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认定原则及要素要确立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首先,犯罪的实施者需具备一般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清晰明了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积极追求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法意图;再者,犯罪行为所侵及的法益对象应当限定为他人的财产权益;最后,行为人必须通过实际行动,例如威胁、恐吓、要挟等方式,强迫受害人交付其合法所有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