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先,将依据交强险相关
法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之内进行
赔偿;
其次,若在
交强险理赔完后仍存在余额,则按照相关法规与条款规定,进一步由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依照事故责任程度进行赔偿;
最后,如经过上述程序仍然有未能覆盖的损失,那么该部分金额应由肇事驾驶人员或车辆所有人负责承担。
至于各保险公司所应支付的赔偿数额,需根据实际投保情况来做出最终的判定和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